帮助:版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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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版权许可证”?

:“版权许可证”也称“开源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契约。通过“版权许可证”,著作权人有条件地授予作品使用人以一定范围内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并规定使用人所需要遵守的条件和义务。

历史背景

根据各国家或地区的一般实践,若著作权人要将有关某一作品的特定著作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通常必须通过书面法律文件确立相关法律关系。对于大规模发行或分发的作品,为了促进效率,著作权人可以事先拟定一份有关著作权许可的格式条款,这种条款便被称为“版权许可证”。

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计算机软件及网络的发展主要围绕美国进行。根据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由联邦层面确定,具有统一的框架;而一般的民事法律通常由各州自行决定,存在州际差异。在美国的著作权法中,涉及许可的用词是“license”(即中文中的“许可”或“许可证”),如果将版权许可协议称为“contract”(即中文的“合同”或“契约”),则将落入合同法范畴,而后者通常由州法管辖。出于澄清适用法律及法律关系的目的,此类许可协议通常都自称为“license”。此后,这种习惯便被沿袭了下来。

法律地位

版权许可证在各国法律中的性质、地位不同。以中国法律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这种许可证归为一类典型合同,即“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76条则规定,前述典型合同参照该法典有关“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规定实施。综合前述法律规定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将著作权许可合同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此外,由于其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性质,版权许可证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有关“格式条款”的定义。

根据法律体系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版权许可证”适用于版权法相关规定的同时,也可能同时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这种基于版权法与合同法差异的用语区别是重要的。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某些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判定某一“许可证”具有合同性质,例如一份于2017年由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中,法官将GPL-3.0视为具有合同性质。

参考资料